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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秀與蔣*元追償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杜*秀與蔣*元追償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書

(2019)甘民申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杜XX,男,生於1966年4月10日,漢族,甘肅省古浪縣人,住甘肅省瓜州。

委託訴訟代理人:胡XX,甘肅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盧X,甘肅XX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蔣XX,男,生於1974年6月21日,漢族,甘肅省瓜州人,住甘肅省瓜州。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睿,甘肅XX律師。

再審申請人杜XX因與被申請人蔣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9民終2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杜XX申請再審稱,2013年11月17日結算後,蔣XX還欠申請人XXX.2元的工程款,蔣XX承諾代申請人支付民工工資和租賃費用後申請人才出具了857994元的收條,債務已經抵銷,應當駁回蔣XX的訴訟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蔣XX提交書面意見稱,本案是追償權糾紛,申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了原審訴訟請求,爭議的工程款已結算完畢,申請人不能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二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蔣XX提起訴訟及杜XX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理由,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是杜XX應否支付蔣XX墊付的643920元農民工報酬和設備租賃費用。經一、二審查明,涉案工程由蔣XX轉包給杜XX實際施工並享有利益,故杜XX負有支付提供勞務人員工資報酬和相關設備租賃費用的義務。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或結束後,杜XX應當及時、足額支付相應費用,但因其未履行義務致農民工集體上訪討薪時工程轉包人代其支付,雙方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債務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杜XX對蔣XX墊付的事實和數額沒有異議,只是辯稱涉案費用是蔣XX拖欠的部分工程款而不應返還,鑑於雙方基於工程款的糾紛杜XX已另行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故杜XX該項申請再審理由無法支持。至於杜XX認為涉案費用因蔣XX承諾代為支付民工工資和租賃費用後,以出具收條的方式予以抵銷,但除個人陳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加之蔣XX也不認可,收條所載收款亦是雙方進行工程款結算時形成,且收條所涉收款數額與拖欠工資報酬及租賃費用數額並不一致,故杜XX債務已經抵銷的申請再審理由亦無法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杜XX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鍾XX

審判員 魏XX

審判員 高 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