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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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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
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諮詢!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中,申請再審申請書是否需要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依據何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提交申請書,寫明申請人的有關情況,指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的錯誤,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申請的理由充分和有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申請書後,應當進行認真、全面的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當事人申請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是否是當事人本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其申請是否是在法律規定的二年期限內提出的;申請再審的案件是否屬於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是否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等等。這些方面的審查,其中最重要的是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理由,這就既要對申請進行審查,還要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進行審查。只有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再審法定條件的,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案進行再審,並在決定再審時作出中止原判決、裁定執行的新裁定,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的申請不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即通知駁回其申請。申請再審申請書只需要向法院提交,無須送達對方當事人,法院決定受理後,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並附加相關文書.(以上意見由本欄目編輯人員提供,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