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遺忘物盜竊認定是否合理
有的朋友由於自己不小心,會將物品遺忘於某處,遺忘的物品有的在原處等着大家去認領,有的就會被別人盜竊走,對於遺忘物盜竊認定,法律上是有嚴格的標準的。根據盜竊罪的標準進行認定,符合的就意味着犯罪,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具體是如何認定遺忘物盜竊罪的,大家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偷竊遺忘物盜竊認定是否合理
拿走暫時遺忘物不算盜竊,如果當事人找到拿走錢包的人不給,數額較大超過5000元以上的,涉嫌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⑴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⑵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⑶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⑷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就可以更加深入的瞭解的盜竊罪的嚴重性。對於遺忘物的盜竊行為的認定也是需要以基本的盜竊罪為依據的,只要符合的標準就是違法行為,對於盜竊行為的處理也是非常嚴格的,處罰力度也是相當大的,目的就是打擊盜竊罪,降低盜竊罪的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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