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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盜竊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遺失物盜竊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些事件也構成法律管理的界限。我們自身的遺失物品和盜竊物品一旦流入社會,就構成了一定的違法行為。那遺失物盜竊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呢,下面小編就這類法律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盜竊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對於盜竊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沒有作出規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也存在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盜竊物,如適用善意取得容易縱容購買贓物的行為,同時助長盜竊行為的多發,加上對於被盜財物,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司法機關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追繳後退回,如規定適用善意取得,則會導致法律適用的衝突。

第二種觀點認為,民法範疇內盜竊物應作為普通的一般商品,可以適用善意取得。主要原因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交換安全、有效地進行。儘管盜竊物在脱離原所有人的佔有時不是基於原所有人的真實意思,但在其進入流通領域後,在複雜的商品交換中,要求購買人從眾多商品中區分出盜竊物,幾乎是不可能的。對於此情形下的善意買受人,如果不予保護,顯然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盜竊物應有條件的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並非絕對禁止或當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應當附加條件。如可以參照《民法典》關於對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即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內未行使回覆請求權,或在一定期限內行使了回覆請求權,但未向善意佔有人支付相應的價金等,該盜竊物就應當屬於善意佔有人所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評析

市場交易過程中購買的物品中存在贓物的現象較為普遍,如果一律不予保護,有違公平原則,影響交易安全,但如果按照普通物品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又會助長盜竊行為及銷贓行為,影響社會風氣,第三種觀點更為合理,有條件的適用善意取得。

這類物品的法律權益在我國的法律中有着較為複雜的解答。主要是由於當事人的物品意識和盜竊的時間,較為難以分辨,對相應的法律行為也難以分辨。但如不是有意或牟利手段獲得的我國都為寬鬆的管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