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借條丟失後來補的借條有效嗎?
一、原本的借條丟失後來補的借條有效嗎?
1、原本的借條丟失後來補的借條不一定有效,事後補寫的借條是否有效,要看如何寫。借條有兩種,一種是交付憑證,一種是結算憑證。那麼事後補寫的借條,則是結算憑證。此類借條應當寫清何人何時借款多少數額等內容,這樣的借條則為有效。
2、為避免補寫的借條無效,補寫借條時宜將下列內容寫入借條中:
(1)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2)借款時約定的還款期限
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3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3)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
二、寫借條需要注意什麼?
1、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債權人書寫,而不是由負債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2、借條儘量簡潔明瞭,不要用模稜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3、不要書寫借條的原因關係。比如:因為什麼原因向他人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4、儘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麼,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後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6、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
借條是一項可以證明他人向自己借款了的書面憑證,一般出借者會妥善保管,但現實生活之中依舊存在出借者將借條丟失的情形。在出借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借款者將協商的內容再次書寫在借條之中。對於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也並不意味着不能將借出去的錢給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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