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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拿走遺忘物算盜竊嗎

公共場所拿走遺忘物算盜竊嗎

現實生活中,常常會有人因為粗心等原因將東西遺忘在公共場所,如果不及時找回的話,很有可能會被別人拿走,造成損失。拿走別人的遺忘物顯然不符合道德觀,但是是否違反法律很多人都不知道。那麼公共場所拿走遺忘物算盜竊嗎?在下面的文章中將帶來具體介紹。

一、公共場所拿走遺忘物算盜竊嗎

不算盜竊,但如果財物價值較大(立案標準司法解釋為1萬元,有的地方規定立案標準為5000元),經催要拒不交還的的,涉嫌侵佔罪。

二、侵佔罪的對象特徵

《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

3、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三、侵佔罪的犯罪構成

1、前提條件:“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佔罪成立的前提。包括以合法的方式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3、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5、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根據上文介紹,公共場所拿走遺忘物並不算盜竊行為,也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失主要求歸還遺忘物拒絕歸還就構成侵佔罪了,所以也不能凡事貪小便宜,雖然取走別人的遺忘物不違反法律,但是在道德上來説,也是不合情理的,如果發現別人的遺忘物,我們應當儘快歸還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