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遺忘物會構成盜竊罪嗎?
盜竊遺忘物會構成盜竊罪嗎?
拿走暫時遺忘物不算盜竊,如果當事人找到拿走錢包的人不給,數額較大超過5000元以上的,涉嫌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100份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以下的,為拘役、管制刑或者罰金刑。
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⑴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⑵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 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⑶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⑷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竊罪一般是必須要有構成的要件才能被認定,但對於一般因他人遺忘而拿了別人錢財的,只要被他人發現了,那麼就要主動的去歸還,這樣才不會付任何的法律責任,對於拾到別人的東西一下要儘快的歸還不能有任何不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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