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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別人的遺忘物盜竊罪是否成立?

拿走別人的遺忘物盜竊罪是否成立?

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就是某人看到他人遺失的錢包占為己有。這種行為除了受到道德譴責外,行為人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盜竊罪的主觀方面表現是以非法佔用為目的,那麼拿走別人的遺忘物盜竊罪是否成立?下面小編圍繞這個問題簡單做個描述。

一、拿走別人的遺忘物盜竊罪是否成立?

並不是行為人遺忘了東西,該被遺忘的東西就成為了遺忘物。遺忘分為長時間遺忘和短期性遺忘,暫時性的遺忘,若時間短,距離近,人和物的距離較近,此時別人拿走遺忘的東西則仍然屬於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侵佔罪則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雖然盜竊罪和侵佔罪同屬侵財型犯罪,行為人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採取的犯罪手段均可用祕密的方式,侵害的對象是本人無所有權的公私財物。但兩罪犯罪故意產生的狀態截然不同,侵佔罪中行為人的犯意是產生在已合法持有他人財產的狀態下,其目的是將已合法持有的財產非法據為己有,而盜竊罪中行為人犯罪故意產生時該財產還處於他人的有效控制下,其目的是要通過祕密的手段將他人有效控制的財產據為己有。可見,侵佔罪的本質特徵是行為人將處於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拒不退還所有人。而盜竊罪的本質特徵是行為人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採取祕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也即侵佔罪與盜竊罪的本質區別在於持有人是將他人財物“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

二、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從拿走別人遺忘物的行為分析,其主觀表現就是想非法佔用,如果金額較大的話,就會構成盜竊罪,因此,拿走別人的遺忘物盜竊罪成立是可行的。這裏人們經常將這種行為同侵佔罪混為一談,其實這是不對的,侵佔罪的特徵是在控制他人的情況下,佔用財物拒不歸還。而拿走他人遺忘物屬於盜竊罪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