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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遺忘物算不算盜竊?

拿走遺忘物算不算盜竊?

人都有大意的時刻,都有發生把東西遺忘的時候,特別在公眾場合,一旦東西被遺忘都有可能被他人拿走,我們常説拾得東西應該歸還,但是有時候由於疏忽大意忘記報警或者找不到當事人等等,無法及時歸還遺忘物,當然有的覺的遺忘物就是自己的,不想歸還的想象也比較常見,但是有時候遺忘物不歸還是違法,那麼拿走遺忘物算不算盜竊呢?

一、拿走遺忘物算不算盜竊

不算盜竊,但如果財物價值較大(立案標準司法解釋為1萬元,有的地方規定立案標準為5000元),經催要拒不交還的的,涉嫌侵佔罪。

二、侵佔罪的對象特徵

《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三、侵佔罪的犯罪構成

1、前提條件:“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佔罪成立的前提。包括以合法的方式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3、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5、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四、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遺忘物應該及時歸還,關於無法歸還拿走遺忘物算不算盜竊這個問題,其實不算盜竊,但是如果當事人找到,就一定要及時歸檔,如果知道是誰的但是不歸還,並且超過一定數額限制的,按照侵佔罪的犯罪要件來看,觸犯了侵佔罪,按照侵佔罪的法律規定,會按照數額的多少和情節情況,於以不同程度的判刑和處罰,所以拾得遺忘物最好就是及時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