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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偷盜是否成立盜竊罪?

無主物偷盜是否成立盜竊罪?

盜竊罪是我國最常發生的犯罪,對於一般情況的盜竊行為比較容易認定,但是也存在一些難以認定的邊緣性案件。例如無主物偷盜、盜竊他人的遺忘物等等。對於這些問題刑法學理論都有過爭論,目前已經形成了公認的通説,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偷盜無主物不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的對象僅限於有主物,無主物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廢棄物,又稱遺棄物或拋棄物,指財物所有人基於自由意志,對其所享有的財物明確表示放棄而不主張或不為管領的財物,廢棄為所有權喪失的一種形式。對子廢棄物。任何人可以隨意佔有、使用和處分。在任何情況下,廢棄物都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二、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體:受刑法保護的財產性的權利。

4、犯罪的客觀方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公私財物祕密地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達到法定數額或其他定罪條件。

既遂的標準,指公司財物已被盜竊者實際佔有或控制,即財物已脱離所有人或其佔有人的實際控制範圍。

盜竊未遂按既遂認定的情形:根據《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所以,不能認為凡未能盜竊到財物、達不到“數額較大”標準就不構成盜竊罪。

三、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1、數額: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盜竊未經處理的,數額應合併計算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各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分別報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備案後執行。

2、“多次盜竊”的定義:一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

3、適用死刑的法定情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户的資金,而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盜竊珍貴文物”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不包括三級文物。

綜上所述,對於無主物偷盜的情況,一般不會認定為盜竊罪。因為盜竊的對象僅限於有主物,是將他人佔有的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如果不存在他人的佔有也就不可能成立盜竊罪。但是對於無主物的認定還存在一些爭議。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