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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遺忘物與盜竊的區別

拿走遺忘物與盜竊的區別

我們有時候會由於粗心大意而不小心把東西遺忘在外面,這個時候有的人看到別人遺忘了某物,如果悄悄的把遺忘物拿走了,很多人就想知道這種行為會不會構成盜竊罪呢?拿走遺忘物與盜竊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讓小編來具體介紹下吧。

一、拿走遺忘物與盜竊的區別

拿走暫時遺忘物不算盜竊,如果當事人找到拿走錢包的人不給,數額較大超過5000元以上的,涉嫌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佔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概念區分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盜竊罪,是指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區別與差異

侵佔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為對象,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故意,並都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着明顯的區別: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後者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

3、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後者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其中犯罪對象方面的差異應是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的因素;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偷盜遺忘物是不會構成盜竊罪的,但是如果遺忘物的主人來要求其返還遺忘物,而行為人拒絕返還時,那麼就可能會涉及侵佔罪,侵佔罪和盜竊罪的具體區別則見於文內分析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遺忘 拿走 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