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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物盜竊區別於遺忘物侵佔的是什麼?

遺忘物盜竊區別於遺忘物侵佔的是什麼?

遺忘物是指失主在不經意的時候遺落在某地的財物,很多人都會面臨着一個疑問,當看見遺忘物而私自拿走時,是否會構成侵佔罪或者更嚴重的盜竊罪。其實二者還是有本質區分的。那麼,關於遺忘物盜竊與侵佔的區別是什麼?下面由本站為您解答。

(一)盜竊罪與侵佔罪的區分

盜竊罪是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罪各,其內容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切嚴重的。
侵佔罪是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的罪名,其內容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才處理。

盜竊罪和侵佔罪雖同為財產性犯罪,且在犯罪構成上也有相同或者相近之處,但兩罪仍有以下區別:

(1)犯罪的前提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侵佔別人財物之前,必須已經實際持有或者控制他人的財物,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的方式以刑法規定的方式為限,即代為保管他人財物,拾得他人遺忘物和發現他人埋藏物三種方式。而盜竊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時,並不具備實際持有或者控制他人財物的前提條件;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侵佔罪表現為行為人將合法持有的財物變為非法佔有。法律規定侵佔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的行為,而盜竊罪是採用祕密竊取的方法,使財物脱離所有人的控制,從而實現非法佔有;

(3)非法佔有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罪的非法佔有目的往往產生在合法佔有行為之後,而盜竊罪的非法佔有目的立生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財物之前。

由以上信息可知,盜竊與侵佔雖然有一定相似之處但也有許多不同的地方,侵佔是佔為己有不予交還,而盜竊是在物主不知情情況下祕密竊取,且盜竊罪比侵佔罪更為嚴重。以上就是關於遺忘物盜竊與侵佔的區別的解答。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本站。

標籤:遺忘 侵佔 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