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盜竊是否構成盜竊罪,怎麼認定入户盜竊
入户盜竊是指行為人進入到他人的住所裏面實施盜竊行為,那麼入户盜竊是否構成盜竊罪呢?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這方面的內容,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針對入户盜竊的相關知識,為您做具體闡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入户盜竊是否構成盜竊罪
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入户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户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於入户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入户盜竊行為如何認定
對於“入户盜竊”的定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入户搶劫”的解釋。“入户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户盜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入户盜竊”的“户”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户盜竊”的“户”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户”。
這裏的“户”在特徵上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二是行為人“入户”的目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入户搶劫”的規定,認定“入户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於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如果行為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並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刑法修正案八中對盜竊罪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其中明確規定,對入户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如今對於入户盜竊的行為是構成了盜竊罪的,並且此時不計算盜竊的次數與盜竊財物的多少。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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