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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若干規定四司法解釋是什麼

為了能夠使我國的公司法的相關法條更加全面規範,解決公司在日常的經營過程當中遇到的一些矛盾和糾紛,為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整理出一條比較適合我國國情的發展道路,公司法當中的法條是非常多的。在下文當中小編要詳細為大家介紹的是公司法若干規定四司法解釋是什麼?

公司法若干規定四司法解釋是什麼

公司法若干規定四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共九條)

第一條(無效之訴的原告)

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職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撤銷之訴的原告股東身份)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提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在會議決議形成並至起訴時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

第三條(無效和撤銷之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他人以與原告相同理由請求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第四條(決議無效及表見決議、決議不存在的處理)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原告起訴請求確定相關決議無效或者部分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股份有限公司未召集股東大會即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未召集股東會且全體股東未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即形成股東會決議;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未進行表決或者雖然進行了表決,但表決比例未達到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的多數;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與其會議記錄內容不符,且公司不能證明會議記錄內容存在錯誤;

(四)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股東簽名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簽名系偽造的,且被偽造簽名的股東或者董事所代表的表決權被扣除後,表決比例達不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多數;

(五)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內容損害中小股東利益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未通知召開股東會議的處理)

股東以未被通知召開會議為由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公司已經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且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原告股東與公司之間約定的,應當駁回起訴;

(二)公司未向原告股東履行通知義務即召集股東會、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且原告股東未參加會議的,應當認定決議無效;

(三)原告股東參加了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並且對決議投票贊成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第六條(中止執行決議與擔保)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執行決議涉及的相關內容。

被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請求原告就中止執行決議可能造成的損失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七條(對中止執行和擔保的審查)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原告提出中止執行決議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執行相關決議: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事項執行後不能迴轉或者難以迴轉的;

(二)被告或者第三人以中止決議可能造成其財產損失的範圍要求原告提供財產擔保,原告已經提供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需要中止執行決議的其他情況。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起訴存在故意拖延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實施情形的,應當駁回申請。

第八條(當事人對中止執行擔保裁定的權利)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中止執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據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九條(判決的溯及力)

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時,該決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公司依據該決議設立的對外法律關係,不當然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而設立的其他法律關係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與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案件合併審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二、關於股東知情權糾紛(共六條)

第十條(行使知情權應具備股東身份)

股東依據公司法及本規定起訴公司請求行使知情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起訴時或者在訴訟中已經不具有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第十一條(是否允許查閲的裁定,不得上訴)

原告股東起訴請求查閲公司文件材料範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在確定的時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股東與公司另行協商確定的地點,由公司提供有關文件材料供股東查閲。

原告股東請求查閲範圍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原告股東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十二條(查閲原始憑證)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請求查閲公司會計帳簿及與會計帳簿記載內容相關的原始憑證或者記帳憑證等材料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公司提供證據證明股東查閲原始憑證或者記帳憑證等有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第十三條(聘請他人查閲的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股東請求聘請他人與其共同查閲公司有關文件材料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徵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股東聘請的他人查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股東的申請指定雙方同意的專業人員查閲。股東拒絕人民法院指定專業人員查閲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聘請他人查閲的申請。

第十四條(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保守商業祕密)

公司以股東行使知情權後違法泄露公司商業祕密並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起訴請求股東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司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文件材料不健全的處理)

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建立相關文件材料、公司建立的相關文件材料虛假或者丟失,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重新建立並提供給股東查閲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司具備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建立相關文件材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建立相關的文件材料,並在公司住所地或者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的地點提供給股東查閲。

公司不具備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建立相關文件材料條件,股東主張公司相關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三、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產生糾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產生糾紛(共三條)

第十六條(起訴、受理、當事人訴訟地位)

股東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認購了公司新增資本,請求確認其為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請求認購公司新增資本糾紛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認購新增資本的實質要件)

原告以已經認購公司新增資本為由起訴請求確認其為公司股東,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合法有效;

(二)原告提供的認股書或者繳款憑證、認購新增資本合同真實、合法、有效,並能夠證明公司同意其認購新增資本;

(三)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新增資本總額已經全部安排認繳完畢,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

(四)法律、法規對公司增資或者認繳股份的民事主體資格等有特殊規定的,原告和公司的情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優先認繳權)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經股東會同意將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確定的認繳份額轉由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認繳,其他股東起訴請求優先認繳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四、關於利潤分配請求權糾紛(共五條)

第十九條(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原告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糾紛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公司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不同意分配利潤的,可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第二十條(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分配方案)

股東起訴請求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分配方案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定的方案向公司股東支付紅利。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分配方案雖然合法有效,但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公司當前不具備實施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分配方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具體分配方案)

有限責任公司雖未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產生分配利潤方案,但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了具體分配利潤的條件和方式,且公司有盈利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小股東受壓榨時的利潤分配請求權)

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請求分配利潤並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有盈利但長期不分配,且大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濫用多數表決權,壓榨小股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利潤。

第二十三條(未參加訴訟股東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與公司之間利潤分配糾紛案件的判決、裁定,對未參加訴訟的股東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未參加訴訟的股東以相同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潤的判決後,依法屬於判決涉及參加分配範圍的股東,無論是否為案件當事人,均有權持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

五、股權轉讓糾紛(共八條)

第二十四條(對外轉讓股權糾紛當事人地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起訴請求優先購買其他股東對外轉讓的股權糾紛案件,應當列轉讓股東、受讓人為被告,列公司為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轉讓通知)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之前雖然通知了公司其他股東,但未將受讓人的有關情況、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及履行時間、方式等股權轉讓的主要條件告知其他股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轉讓股東未適當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第二十六條(未通知的後果)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之前未依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履行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義務,或者書面通知內容與實際轉讓條件不符的,公司其他股東起訴主張依照評估確定的價格或者受讓方實際購買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且其主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對不同意轉讓股權請求購買之價格的確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主張購買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股權,因股權轉讓價格發生爭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介機構的評估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人民法院委託中介機構評估股權價值發生的評估費用,由轉讓股東和受讓股東承擔。

轉讓股東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轉讓股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受讓股東撤訴。受讓股東不予撤訴的,人民法院應駁回起訴。

第二十八條(執行程序中的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價處理時,應當委託中介機構評估確定股權價值並通知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不同意以拍賣方式變價的,應當以評估價格購買該股權。

其他股東在自收到通知後二十日內不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拍賣方式對股權變價。拍賣成交後,其他股東不得主張以成交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購)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原告股東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合併、分立時投反對票;

(二)在股東大會決議後60日內,原告股東向公司提交了收購股份的申請書;

(三)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90日內,原告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依據前條及本條規定購買股權後,應當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減資後註銷股份或者轉讓股權等方式處理購買的股權。

第三十條(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請求追繳出資)

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合同發生糾紛,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以轉讓股權的股東拖欠出資為由,起訴主張其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合併審理。

第三十一條(利潤歸屬)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公司變更股東名冊記載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前,出讓人以股東名義在公司獲得利潤分配、配送股份等股東利益,受讓人主張出讓人返還且其已經足額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關於股東代表訴訟(共七條)

第三十二條(案件的地域管轄)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提起訴訟的案件,為股東代表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公司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受理股東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後,應當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被告反訴的,應當列公司為反訴被告,但公司的訴訟權利由原告股東行使。

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後又以相同的被告、訴訟請求和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參加訴訟的後果)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代表訴訟糾紛案件,公司其他股東以與原告股東相同的事實和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予以准許。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對參加訴訟的其他股東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訴訟費用擔保)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答辯期間內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可能存在惡意訴訟情形,並請求原告提供訴訟費用賠償擔保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訴訟費用賠償擔保的具體數額應相當於被告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參加本案訴訟可能發生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判決原告股東敗訴的,應當同時判決將原告提供的訴訟費用賠償擔保款項支付給被告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第一種意見)

人民法院判決原告股東敗訴的,應當告知被告在三十日內可以起訴主張原告賠償訴訟費用,逾期不予起訴的,人民法院將原告提供的訴訟費用賠償擔保款項予以退回。(第二種意見)

第三十六條(訴訟中的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調解協議。有限責任公司未召開股東會的,公司全體股東應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同意調解協議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七條(勝訴利益處置)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原告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並可以依據原告股東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判令公司對於原告股東參加本案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及他人向公司履行義務的生效判決,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及持股時間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司其他股東,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司法若干規定四的司法解釋當中,主要是針對股東大會,還有股東的知情權的糾紛以及處理股東轉讓權糾紛等一些問題的制定。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在公司法若干規定四當中,主要是圍繞各股東之間的糾紛利益和相關權利的一些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