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時間效力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總則最近新出來一些法律條令,有些就是對於時間效力的規定。那麼民法總則時間效力的規定有哪些呢?又有哪些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呢?時間效力對於訴訟的當事人來説非常重要,大家都會有些這樣的疑問。小編這裏整理了一些資料,大家可以看看。
一、民法總則時間效力的規定
1、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5、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6、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7、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8、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9、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10、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5、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6、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根據以上的這些信息,我們清楚地知道了民法總則時間效力的規定,訴訟時效期一般為三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日期。但同時也有些情況並不符合訴訟時效的規定,其中有六種情況。如果有些符合重新計算時效期情況之一的,時效期還會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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