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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權和自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他物權和自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他物權和自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前者是對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即所有權,是完全的物權,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具有永久性、獨佔性、彈力性(即將權能分開行使)

後者是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限制物權,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中的一部分,是有期限的物權,同一物上可以有兩個他物權。

相同點:客體都是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用益物權的客體限於不動產);都是對世權、財產權、支配權;都需要通過交付或登記等公示方式取得;都具有排他性,優先性(他物權優先於所有權),都具有追及效力和法律保護請求權。

物權包括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指對自己的物享有的權利,即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他物權指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二、擔保物權包括哪三種

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其他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種。

(一)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二)質押權

質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權利出質給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質押權與抵押權的主要區別在於:設立抵押權,不將抵押財產轉移交付給債權人;設立質押權,必須將質押財產轉移交付給債權人。質押權,又稱質權,主要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通常情況下,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

留置權人佔有留置物: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由於保管不善導致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但獲得的價款應當先衝抵收取孳息的費用。一旦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在我國,物權的種類是法定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運用物權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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