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物和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拋棄物和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喪失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難以回憶起財物的確切失落地點。相比較而言,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
因而二者的失主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區別的。
(2)因持有人將財物丟失於公共活動空間,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
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
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為,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為,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
而對於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佔罪論處。
之所以不能將刑法上的遺忘物擴大為包括遺失物在內,是因為無論從侵佔罪立法過程還是從法律用語的規範性角度而言,遺忘物與遺失物都有其約定俗成的含義。
如何辨別遺失物和拋棄物的區別
拋棄物:拋棄物是本意就不想要的,屬於無主動產,撿到後屬於先佔。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撿到後屬於先佔。
遺失物是不小心弄丟,但本意還想要的。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衣服裏面有他偷偷私藏的金鍊一條。那條金鍊是遺失物,撿到的人無法得到所有權。
遺失物的定義及構成要件
我國並沒有在立法上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但不影響專家學者們對其進行了廣泛的探討,學者王澤鑑先生認為:“遺失物者,指無人佔有,但為有主之動產。”目前這一定義被民法學界所認同。因此,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有三:1.須為有主的動產;2.須拾得時無人佔有;3.須佔有人喪失佔有。
拋棄物之概念
對於拋棄物,一致認為是物權所有人以消滅權利的意思拋棄的物。拋棄物原本是有主的,但是物主不僅喪失了對物的佔有,而且把物的所有權一併捨棄了,拋棄物屬於無主物。若李四買了新手機,頓時覺得舊手機又醜又破,隨即將其丟掉。此時,該舊手機就是拋棄物。
遺失物和遺棄物之間的區別是非常大的,通俗來説,遺失物是不小心弄丟的,權利人還要的,而遺棄物是權利人不要的物品,如果遺失物被人撿到的話,需要上交當地派出所或者交予失主,如果不願意交的話那麼就是侵佔財物罪,如果是遺棄物的話就是先到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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