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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確認和所有權確認的區別是什麼?

一、物權確認和所有權確認的區別是什麼?

物權確認和所有權確認的區別是什麼?

這兩者所依據的權利不同,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所有權確認糾紛,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物權確認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還有擔保物權之訴。

1、所有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2、用益物權權確認之訴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物權確認糾紛包括不動產物權確認和動產物權確認糾紛兩類,依其類型,不動產物權確認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物權確認糾紛不屬於令屬管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3)、(4)項,第24條及第25條等規定確定管轄。鑑於擔保物權多以合同設定,屬於動產擔保物權或者權擔保物權的確認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要件有什麼?

物權的法定原則是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定的原則包含物權的種類法定、內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根據物權法定主義,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物權種類時,則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可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創設此種物權,例如,設定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約定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三、所有權的特徵是什麼?

1.所有權具有自權性。所有權是對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權,是唯一的自物權類型。

2.所有權具有完全性。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權。所有人具備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3.所有權具有歸一性或整體性。所有權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於一身。但又不是這四項權能在量上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性的權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只是從不同的角度表現了所有人自由支配的各種可能性以及權利的概括性。

4.所有權具有恆久性或者永久性。即法律並不限制所有權的存續期限,民事主體在取得所有權時也無須為其設定存續期限。

物權確實和所有權確認所依據的權利不同,出現糾紛時的管轄規定有所不同。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內容屬性和權限。具體分類如下:物權的種類法定、內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權法定原則的存在,主要是為了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需要的歷史產物。

標籤:物權 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