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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權與他項權利到底有什麼區別?

他物權當中有一種權利叫做他物權,他物權是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物權。與他物權十分相似的,有一種名為他項權利的權利,但這項權利和他物權其實是不同的。那麼在我國法律法規當中,他物權與他項權利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他物權與他項權利到底有什麼區別?

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或享有的權利。源於羅馬法。按羅馬法理論,自物權即所有權以外的一切物權均可納入他物權範疇。此類權利以他人的所有權為前提而存在,通常僅體現為物權的某項權能或某一部份,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羅馬法上的他物權一般包括役權、永佃權、地上權和質權四種。近現代民法承襲了羅馬法的他物權概念及理論,但在其具體表現形式上則有越來越豐富的發展。學理上往往將他物權稱為“不完全物權”或“限制物權”,並將其具體劃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類。他項權證指在房產的他項權是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

一般房產購買時,選擇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內容記載,載明他項權利人、權利種類(如典權、抵押權等)、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的房屋範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契載價格)、權利存續期間(契載期限)、註銷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並且在他項權證書也註明這些內容。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二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房產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註銷,該房產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產權過户等相關手續。

簡單來説二者並不一樣。

他物權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或享有的權利,源於羅馬法。是指權利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他人之物享有的進行有限支配的物權。如承包經營權。

他項權是我國特有的概念,是指在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所有權基礎上,創設的針對他人的權利,如租賃使用權、典權、地役權、抵押權等。

根據以上的內容,也就是説他物權與他項權利其實是完全不同的,他物權是一種權利人依法享有的物權,而他項權利這是我國獨有的一種概念,並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物權,以上兩種的區別主要是在概念,性質等方面。

標籤:他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