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違約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從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來,從設立的目的和性質、標的物影響等等方面來講都有很大的區別,但是因為兩個都是物權,所以比較容易混淆。
實踐中,用益物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