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有哪些?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5.存續期間不同:用益物權只有在物權關係被解除以後,才歸於消滅。權利人取得用益物權之後,就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在設定權利後立即實現權利,只有在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才能行使變價受償權。
二、用益物權包括有哪些?
用益物權主要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用益權四個大類。具體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租賃權等。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三、擔保物權的權利有哪些?
1、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2、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3、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權利,不僅在設立的目的上不同,而且對於權利的性質都是不一樣的,擔保物權是以擔保債權而存在的,而對於用益物權是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進行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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