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

1、債務人無償贈與或遺贈財產的;

2、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

3、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

4、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的;

5、債務人放棄擔保物權的;

6、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

7、債務人以明顯的高價收購財產的;

8、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置抵押權、質權的;

9、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二、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無償贈送,放棄到期產權,惡意延長履行期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轉讓財產,將自己的財產進行抵押等其他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這就是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進行撤銷債務人損害自己財產的行為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對自己的財產進行損害,我們一定要用有關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行使 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