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情形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4條的規定,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五種法定情形。如果有前述五種情形之一,當事人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自有權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該期限內未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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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的效力是怎樣的
這個要分具體情況: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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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租賃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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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從合同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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