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第三人撤銷權有哪些情形?
關於善意第三人撤銷權。《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據此,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善意第三人不能決定自己行為生效,但可拒絕其生效,即決定其不生效;此時行使的是拒絕權,為不完全決定權,非撤銷權。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善意第三人行為是可不完全決定行為,非可撤銷行為。
在法理上,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善意第三人行為,屬表意不真行為之特殊形式;善意第三人拒絕自己的行為生效,屬拒絕表意不真行為生效。該行為之生效可能侵害他人權利,故善意第三人只享有不生效決定權,不享有生效決定權。
無權代理場合之善意第三人,可決定自己行為不生效;但因構成表見代理,第三人可請求本人承擔代理行為後果,法理上視為本人對外觀授權負責。故無權代理善意第三人行為是可完全決定行為。
無權處分場合之善意第三人,可決定自己行為不生效,不能決定自己行為生效,故無權處分善意第三人行為是可不完全決定行為。但因適用善意取得,無權處分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二、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注意什麼?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受到以下幾點限制: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為,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而且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為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是要具備一定條件的,在債務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第三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第三人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要在無權代理行為效力確定之前,否則是無效的。第三人行使撤銷權也是對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保護,原則上應該向被代理人表示撤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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