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撤銷權,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麼是合同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情形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民法典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着認識上的顯著缺陷。
2、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
(1)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於錯誤並因而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真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其構成需要有欺詐行為,欺詐人有欺詐故意,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於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以及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脅迫是指對方當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並且基於此種恐懼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為。其構成需以下要件:存在脅迫行為,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受脅迫人因脅迫而發生恐懼,受脅迫人因恐懼而為意思表示,脅迫人所表示要施加的危害屬於違法或不當行為。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當事人處於緊急危難的境地,如個人或家人生命垂危或處於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迫切需要某種救助行為時,行為人明知對方處於危難而“趁火打劫”,故意提出嚴重侵犯對方利益的苛刻條件,對方迫於無奈而只能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
明晰什麼是合同行使撤銷權後,才談得上去了解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在《民法典》規定的能行使該權利的三種情形中都透漏出該撤銷權的行使是由於在訂立合同時有着違背當事人一方的真實意願的情形,使得當事人因該簽訂行為造成了嚴重損害自身利益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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