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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權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一、撤銷行政許可權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撤銷行政許可權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是其在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法定條件對被許可人的材料和情況進行審查的情況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必須遵守職權法定和不得越權的原則。超越法定職權主要有三種情況:超越法定的事項管理權;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權;超越法定的級別管理權。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實施行政許可,包括違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顛倒行政步驟等。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的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是申請人是否具備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條件,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行政機關不得受理其行政許可申請。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哪些規則

(1)、委託主體及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原則,在其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委託。

(2)、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這種委託具有很強的公開性、規範性。

(3)、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4)、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5)、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三、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

(1)、委託主體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才可以行使委託權;

(2)、委託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本條所指的委託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獲得授權而享有行政許可實施資格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則不能成為委託主體。

(3)、受委託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的委託,只能是行政機關係統內部不同機關之間的協助關係,其他社會組織不能成為受委託的主體。

(4)、委託主體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行使委託權。

行政許可的撤回需要依據法律的規定,行政許可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方可生效,對於因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出現的過失行為,如濫用職權,行政機關可以將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進行撤回,撤回後的行政許就是失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