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濫用手中的職權或者超越自己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在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中,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輕則違法,重則構成犯罪。這些行為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了行政機關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動,也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不受法律保護,可以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撤銷。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許可無效。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行政管理活動中程序的公正是保證實體公正的重要前提,沒有程序的合法就很難保證實體的合法。在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如果不能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開展工作,就很難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正確性。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的
不同的行政許可需要不同的資格或者條件,行政機關根據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並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後,只有在申請人具備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資格或者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行為來説本身是有法律依據的,而行政許可在執行的過程當中,也是可以申請撤銷的,但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申請,比如説行政許可的決定本身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定程序的時候,那麼是可以申請撤銷行政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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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一、撤銷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的規定是什麼?部分是需要進行聽證的。行政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後根據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作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序。很多人就想當然的以為所有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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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許可申請依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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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註銷公告時間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