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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濫用手中的職權或者超越自己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在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中,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輕則違法,重則構成犯罪。這些行為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了行政機關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動,也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不受法律保護,可以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撤銷。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許可無效。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行政管理活動中程序的公正是保證實體公正的重要前提,沒有程序的合法就很難保證實體的合法。在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如果不能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開展工作,就很難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正確性。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的

不同的行政許可需要不同的資格或者條件,行政機關根據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並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後,只有在申請人具備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資格或者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行為來説本身是有法律依據的,而行政許可在執行的過程當中,也是可以申請撤銷的,但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申請,比如説行政許可的決定本身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定程序的時候,那麼是可以申請撤銷行政許可的。

標籤:行政許可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