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債權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債權人法定撤銷權是對債權人法益被侵害的一種保護,那麼是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債權人法益受到侵害,就可以任意行使撤銷權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呢,其實法定撤銷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債權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債權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撤銷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損害行為,這種損害行為即可為債人的單獨行為:如贈予行為,也可為合同行為,如低價出賣財產的行為,同時,行為須為以財產為目的的行為,但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不在可撤銷之列:

1、不作為。在某些情況下,因債務人的不作為造成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但因不作為無從撤銷,故不得行使撤銷權。台因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重大誤解合同致債務人損失,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2、無效行為。無效行為自始無效,無撤銷的必要。

3、事實行為。可撤銷的行為須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得撤銷,如債務人對財產的拋棄。

4、非以財產不目的的行為。如以勞務、身份為目的的行為不得撤銷,原因是此類行為不符合撤銷權制度的宗旨。

5、拒絕取得利益的行為。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注意什麼

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條將可以撤銷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限定再如下範圍:債務人放棄債權的行為,債務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於債權。

所謂有害於債權,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清償能力的減少,以至於無法滿足債權的要求給債權的實現造成了損害,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斷標準。否則,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但其資力雄厚,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轉讓行為必須都具有惡意。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撤銷權將被撤銷的標的行為分為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中,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至於債務人是否有主觀惡意,不影響撤銷權行使。

因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市區無償所得的利益並不損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該法第七十四條雖未對債務人的主管狀態作要求,但債務人自身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足以表明主觀上存在惡意。

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則必須是“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即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而為之,亦足以表明受讓人主觀上存在惡意。倘若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則為善意,債權人對其手行為不享有撤銷權。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其債權為限。

即只要撤銷權結果能夠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以保全,使債權人的債權完全實現,債權人就不能再對債務人的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

6、債權人的撤銷權應再法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通過上文的詳解我們瞭解了在有些情況下債權人不可以行使撤銷的的情形。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而適用的是除斥期間。也就是説,債權人法益被侵害,只有符合法定的撤銷權,且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才有效。更多關於債權人權利如何行使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