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判決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結婚2.74W
根據現行《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我國關於婚姻可撤銷事由的規定只有一條,即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由此可以看出,脅迫是我國可撤銷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19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此處的脅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脅迫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3)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為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4)脅迫的行為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受脅迫而結婚,是意思表示真實性的重大瑕疵,嚴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應當否定其法律效力,賦予受脅迫方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脅迫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3)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為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4)脅迫的行為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受脅迫而結婚,是意思表示真實性的重大瑕疵,嚴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應當否定其法律效力,賦予受脅迫方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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