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抵押和土地抵押區別有哪些
一、按揭抵押和土地抵押區別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説有兩方面含義:
1、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
2、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係——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係。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説,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二、按揭抵押和土地抵押法律上的不同
由於按揭貸款要產生所有權的轉移而抵押貸款則並不變更所有關係,因此,二者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權益不同。按揭中,按揭受益人經過所有權轉讓成為所有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按揭人則只有對擔保物的他項物權;抵押過程中並未發生所有權轉移,抵押人仍保留了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是非所有權人只享有抵押權,即對抵押物的支配權。 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屬於財產權,抵押權等他物權則歸於“與財產權有關的財產權”。因此在法律關係上,按揭受益人享有主要財產權,而按揭人享有的主要是“與財產有關的財產權”。抵押中卻恰恰相反,抵押權人只享有“與財產權有關的財產權”,財產權歸抵押人。是以按揭受益人和按揭人的法律地位、權利方向和抵押權人、抵押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權利方向基本相反。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按揭抵押和土地抵押區別,按揭抵押與土地抵押在法律上和運作的目的上都存在着區別,我們如果想真正的瞭解這兩種方式,我們還是需要讓我們的相關律師為大家介紹,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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