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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動產質押和抵押的設立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二者均屬於民事擔保方式的一種。兩者存在很多相同點,但是動產質押和抵押的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今天,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聊動產質押和抵押的相關知識,它們究竟有哪些區別呢?

動產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一、動產質押的特徵

質押(pledge),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質押具有以下特徵:

(一)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二)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户、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三)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二、抵押的特徵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具有以下特徵: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動產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一)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

(二)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動產質押的對象是動產,具有佔有轉移等特點。抵押則具有不轉移佔有等特點。動產質押和抵押的區別主要有兩點,第一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動產質押則需要轉移佔有抵押物。第二是質押是無法質押不動產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標籤:質押 抵押 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