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有哪些
股權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二、股權質押登記流程詳細步驟
1、準備股權質押登記所須材料:
①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
②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聲明書;
④雙方法人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⑤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複印件;
⑥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⑦雙方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⑧出質方股權登記託管卡原件;
⑨出質方如是法人機構的,須出具董事會同意出質的決議;
⑩出質股份如是國家股的,須出具政府有關部門同意質押的批准文件。
注:以上文件均須加蓋公章
2、提交材料,辦理股權質押登記
三、如何正確行使抵押權
(一)、動產和不動產的抵押有所不同,應注意區分
《民法典》第402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一是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民法典》第403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一是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運輸工具。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説在涉及到動產的時候,如車輛等,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即設立,而不動產如房屋等,僅簽訂抵押合同是遠遠不夠的,要想使抵押權生效,還需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權,不然的話僅僅把房本等產權證書交給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是不生效的。作為出借人是不能對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
(二)、合同中諸如“到期不還,抵押物或質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民法典》
第401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428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當借款人到期沒有償還債務時,作為抵押權人的出借人,可以通過一下3種方式來實現抵押權:折價方式,拍賣方式和變賣方式。
因此從全文敍述就可以得知,股權抵押和質押的區別首先從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開始,直到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作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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