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一、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的區別為:
(一)、定義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是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二)、效力範圍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效力範圍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額抵押權效力範圍為所擔保的債權在抵押權設立時並沒有確定具體的數額,只是確定了最高額和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權沒有確定時,債權額得隨時增減變動,即使債權一度為零,也不因此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其仍對之後發生的債權發生效力。
(三)、特徵不同
浮動抵押的基本特徵:
1、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
2、抵押標的物“不特定”。設定浮動抵押,不必就各項抵押財產進行公示,也無須製作財產目錄清單,甚至無須確定抵押財產的範圍。
僅須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示將“現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設定抵押的意旨,並在企業法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可,一直到抵押權執行之時,抵押標的物始終處於“不特定”狀態;
3、鑑於浮動抵押權的標的物處於“不特定”狀態,浮動抵押權的實行不能採用普通抵押權的實行方法,而應由浮動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發佈查封抵押人總財產的公告,同時指定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抵押人總財產,並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清產還債的程序;
4、鑑於浮動抵押的標的物為抵押人的全部財產,浮動抵押權的實行無論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者清產還債程序,其結果都必然導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
最高抵押權特徵
1、從屬性是普通抵押權的重要性。通説認為,抵押權在發生上、處分上和消滅上具有從屬性。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不具有從屬性。抵押權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標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特定兩個方面。
2、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物權。因而,抵押權所擔保的對象只能是債權。原則上説,無論何種債權,均可設定抵押權,如不能以金錢計算為標的債權、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金錢債權、以給付代替物為標的的債權、附條件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後的債權等。
3、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清償其債權。在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實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須抵押權有效存在;二是須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三是須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四是債務人未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方面的原因。
二、如何登記浮動抵押
(一)登記部門
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動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浮動抵押應當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考慮到目前企業、個體工商户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工商部門掌握企業、個體工商户的各方面信息,省、市、縣、鄉幾級叉都設立了工商局(所),由其進行抵押登記對當事人方便,也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現行民法典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登記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然,現行《民法典》也規定,以其他財產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但我國公正制度正在改革,公證機構只在設區的市設立,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可能要跑很遠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實踐中企業、個體工商户設立浮動抵押的情形可能會多於農業生產經營者,我國民法典要推動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動產的浮動抵押不宜再規定兩個部門辦理登記,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為妥。
(二)登記地點。
《民法典》規定的登記地點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民法典》規定,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考慮到動產易於移動,難以確定在哪個所在地登記,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較穩定,查詢也比較方便。因此民法典規定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浮動抵押登記。
三、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合同;
5、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2、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範圍的書面材料。
(三)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5、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5、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後,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五)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所以説,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的區別首先從二者的定義不同作為開始,直到二者的特徵不同作為結束,一共有三項區別內容。浮動抵押的登記主要分為辦理登記的部門及登記的地點,最高額抵押權根登記的類別不同,所提供的材料也是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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