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借款規避風險舉措包括哪些?
一、房屋抵押借款規避風險措施包括哪些?
1、調查是否存在租賃關係,防止先租後抵;
2、認真辦理抵押登記;
3、注意土地使用權性質和期限;
4、加強貸後檢查,防止土地用途變更;
5、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要重點管理
6、共有財產抵押需所有共有人簽字;
7、應查清貸款人房產數量。
二、房屋抵押貸款的外部風險
1、評估風險。
隨着經濟的發展,當前可充當抵押物的資產越來越多,並且行業跨度大,因此,對於抵押物的評估,各家銀行紛紛藉助於評估機構。但在利益的驅使下,有的評估機構不惜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支付,評估機構可能故意抬高房產的評估價格,讓借款能夠申請更多的貸款;當銀行拍賣用來抵押的房產時,評估機構又會故意降低房產的評估價格。
2、租賃權對抗風險。
一是抵押物難以處置。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
二是租金收入難以獲得。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與抵押房產承租人簽訂時間較長的租賃協議,並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係人,信用社即使獲得了產權也將很難獲得租金收入用於還貸。
3、登記風險。
一是虛假登記,抵押貸款至有權部門進行登記是保證貸款合同生效和優先受償的必要條件,但當前卻存在重複登記,以及登記部門的個別人員出具虛假登記證明的問題,造成貸款出現糾紛時,信用社無法對抗第三人,權益得不到保護。
二是“一物多押”的風險。我國《擔保法》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銀行後,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4、優先受償風險。
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貸款按規定至有權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後,可以優先受償。但這也存在例外情況,一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明確指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是税收優先權。《税收徵收管理辦法》45條第1款規定:第“税務機關征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税人欠繳税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税人欠繳税款在先,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後,税收就優先於擔保物權這種私權力。
5、抵押物價值風險。
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價格波動頻繁,特別是近年來房產價格急劇上升,而目前樓市又不景氣,因此房產價值較難以把握,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當前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6、變現風險。
一是變現成本大。抵押物的處置大抵要經過起訴、評估、拍賣等幾個環節,每一個環節的費用都要信用社先行墊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
二是變現能力難度大,尤其是以鄉鎮房產為抵押物的,由於受鄉情、親情等觀念的限制,當抵押物拍賣時,常出現想買卻不敢買的局面。
利用房屋進行抵押,然後向銀行借款的話,是存在着一定的風險的,要想避免這種風險,必須要提前做好相關的舉措,比如説調查這個房屋是不是存在着租賃關係,還有就是,對於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和使用的具體期限問題,一定要調查清楚,防止期限過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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