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購房的風險包括哪些
一、借名購房的風險包括哪些
1、借名購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於以下原因:
(1)規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購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購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户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減少税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徵的遺產税,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購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購房中存在着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購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瞭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購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係,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購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二、借名購房借名人反悔怎麼辦?
房屋產權以產權證為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規定及《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產權的歸屬應以產權證為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
如果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出名一方反悔,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歸名義產權人所有,實際出資人借方對房產不享有基於物權上的所有權權利,但由於其實際出資,則其與名義產權人之間發生了基於債權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説,雖沒有了房,但還有錢。
實踐中,如果您確實有借名購房的必要,那麼您要做好各項風險防範措施,否則您將遭受不小的損失。在借名購房後,如果您與借名人之間發生了糾紛並付諸訴訟解決時,您需要準備好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房屋的房款是由您支付的事實等。在此過程中,若您有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建議您向房產方面的專家律師諮詢具體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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