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發症醫療過錯判斷標準是什麼
一、併發症醫療過錯判斷標準是什麼
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二、醫療過錯責任大小如何認定,判斷標準是什麼樣的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在導致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以下四種: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當然,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醫生對應病人的診斷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情況下之所以發生了醫療事故,有些就是因為醫生沒有把相關的併發症考慮全面,導致患者因為發生了其他的不良反應從而導致了醫療事故的發生,因此這種情況的話那麼就會認定為併發症醫療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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