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不包括什麼內容?
一、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不包括什麼內容?
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不包括當事人以及家屬的自我陳述。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包括:醫療事故鑑定以及司法鑑定等。需要注意的是,醫療事故與手術併發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説有部分手術,即使發生手術併發症也不會被認為醫療事故,其關鍵就是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
二、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併發症究竟屬不屬於醫療事故主要是看到底是哪種情況下的併發症,這個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之後才能確定。
三、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費用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既往病史以及相關的治療材料治療診斷書等內容進行明確和詳細的一系列的判斷,並不能以口述的內容作為參考,這樣會導致最終的鑑定結果不準確。如果對於第一次鑑定的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提起二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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