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現實中,並不是只要一發生醫療事故,那麼就必然構成醫療事故罪,這個時候還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達到了法律中關於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規定,如果不符合,自然此時無法按照醫療事故罪來定罪處罰。那現在我國關於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二、醫療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醫療事故罪的相關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的相關法律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衞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鄒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新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字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其中在發生了醫療事故的情況下,要是同時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那麼此時才會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犯罪,接下來,也才能夠依法追究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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