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是什麼
一、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是什麼
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這個標準就是“醫療水準”。即醫師在進行醫療行為時,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遵循的標準。
醫療事故在侵權行為法中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根據侵權法理論,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
(一)行為的違法性;
(二)主觀上存在過錯;
(三)有損害結果發生;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對於醫療事故而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醫療過失的認定最為關鍵,也是最為困難的。
具體説來,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事故責任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時,首先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即不僅要依據事實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進行醫療活動時,是否已經盡到符合其相應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能標準,還應綜合分析醫生所處的具體環境與擁有的條件及醫生在緊急狀態下所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二、醫療過失主要表現有哪些
從實踐看,醫療活動中的過失主要表現如下:
1、醫療機構的過失表現。
(1)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
(2)醫療設備陳舊、缺乏維護;
(3)缺乏基本醫療護理條件;
(4)對疑難病症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
2、醫務人員的過失表現。
(1)誤診。
(2)不負責任,違反規程;
(3)對病史採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
(4)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
(5)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幹;
(6)擅自做無指徵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等。
在日常生活中,對於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是醫務人員在進行治療護理期間有沒有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有沒有注意應盡的義務,這是判斷醫療過錯的根據。如果是由於醫務人員的過錯行為從而導致的事故發生,那麼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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