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中的過錯判斷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責任中的過錯判斷標準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中的過錯判斷標準是《民法典》及其相關法律依據。醫療過失的認定最為關鍵,也是最為困難的。學理上向來有主觀説與客觀説兩種觀點。主觀説認為,過失在本質上是一種應受譴責的個人心理狀態。這種心理狀態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及其後果的一種放任狀態。客觀説則認為過失是對注意義務的違反。應該説,主觀説把過失與預見的可能性相聯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客觀説在過失是否存在的判斷上更加清晰具體。實際上,主觀心理狀態的判斷最終也需藉助外在的客觀標準。因此,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中,應主要採用以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作為衡量是否存在過失的標準。
二、過失的分類是什麼?
依據注意程度把過失分為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與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以平常對處理自己事務所盡的注意為標準,若欠缺處理自己事務應盡的注意則認定存在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指欠缺日常生活必要的注意;重大過失則指顯著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在醫療事故責任中,醫生是專家,而對方是欠缺基本醫學知識的患者,醫療行為直接對患者的生命、健康產生重大影響,所以要求醫生在醫療行為中要加以高度注意,對醫療過失規定的程度很低,極輕微的過失也可能使醫療事故責任成立。判斷其過失應採用將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相結合的標準。
三、過失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具體説來,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事故責任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時,首先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根據現代侵權法中“違法推定過失”的原則,當存在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具有過失。
同時也必須要考慮到醫務人員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範圍的差異和醫療上的緊急情形。即不僅要依據事實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進行醫療活動時,是否已經盡到符合其相應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能標準,還應綜合分析醫生所處的具體環境與擁有的條件及醫生在緊急狀態下所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也就是説,受害人不必舉證來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而是由法院首先直接推定其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舉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無過錯,則過錯推定成立,就應承擔醫療事故侵權賠償責任。
而根據《條例》的規定,則是由專家鑑定組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做出鑑定結論,其中就包括對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判斷。這樣,就與上述訴訟中過錯推定的規則不協調。建議在將來修改《條例》時,也應實行由醫療機構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無過錯,證明不了,則過錯成立。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平衡醫患雙方的地位和利益。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如果自己在協商不成,無法關於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的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來進行解決,這首先是需要確定是否存在過錯,這由法官來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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