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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如果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療機構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未向患者履行説明義務的,不必通過司法鑑定,法院可以直接認定構成侵權責任。
3、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對於屬於這三種情形的,也不必通過司法鑑定,法院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欲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需提供反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過錯的界定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