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可以作為鑑定證據嗎?
一、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可以作為鑑定證據嗎?
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可以作為鑑定證據的。在構成醫療事故之後,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程序是什麼?
(一)申辦範圍
患者及家屬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均可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二)提交材料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應提交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和身份證明,以及鑑定過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三)申辦程序
1、患者及家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2、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醫患雙方直接向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申請鑑定;
3、醫患雙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鑑定要求,要向醫療機構所在轄區的區(市)衞生局提出申請,由區(市)衞生局受理,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4、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當事人要直接向市衞生局提出鑑定申請,由市衞生局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5、患者或醫療單位對市級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15日內向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鑑定。
(四)有關問題
非法行醫、遊醫藥販等其執業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醫療事故鑑定範圍,衞生行政部門將堅決予以取締,受害人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醫療事故原則上應由當事的醫療單位與患者及其家屬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中的規定進行協商處理。發生爭議時,才提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過程中需要雙方向鑑定機構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觀點,其中併發症的診斷錯誤的事實依據是可以作為醫療事故的證據向鑑定中心提供的,如果證據材料不足的,很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最終的鑑定結果,影響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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