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與醫療技術事故的區別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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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是醫患雙方發生了問題就會被認定為醫療糾紛,如果是醫生的責任就會被認定為醫療事故,其實這樣的認定方式是不對的,在醫療事故當中還需要區分醫療事故責任和醫療技術事故這兩種,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醫療事故責任與醫療技術事故的區別是什麼樣的?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分不清醫療責任事故與醫療技術事故的區別,一味怪罪醫務人員草管人命,極端不負責。實際上大多數事故是醫療技術事故,醫療責任事故所佔的比例較少。
將醫療事故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而制定的。筆者認為兩者有個本質的區別:把醫療事故鑑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為司法部門提供判定當事人刑事責任的證據換名話説是給司法部門提供了給當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長時間牢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懲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懲嚴懲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嚴懲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離崗、失職、貽誤治療、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如當班醫生離崗,結果住院病人疾病突發,沒能即時搶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又如手術室醫務人員到兒科去接當天手術的兩個小孩,由於只有一個推車,就把兩患不同疾病的患兒放在一個推車上,結果兩台手術醫生開刀後找不到病灶,才發現兩個患兒調換了。再如鄉村醫生在給女孩做闌尾炎手術時,把子宮切除了,造成女孩終生不能生育。
把醫療事故鑑定為醫療技術事故是基於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不高,診療經驗不足,主觀上沒有故意傷害和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一些基本的醫學知識是從獲醫者必須掌握的,如上述的鄉村醫生不認識子宮怎敢不能認為是醫生經驗不足。有些疾病按現在的醫療技術水平還不能完全認識它、征服它,假如醫生有過失,也只能認定為醫療技術事故。某些非常罕見的疾病,讓從沒見過的醫生在非流行區域接診了,這可以説是醫生沒有這方面經驗。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後果等。據此,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有違法醫療行為即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的行為;
3、有主觀過失;
4、造成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
5、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相信大多數的人並不是很瞭解,確實不少人只會把所有的責任都會認定為是醫生個人的責任,其實在大多數的醫療事故當中,屬於醫生個人責任的情況其實是不多的,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因為醫療技術上的缺陷從而導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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