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療意外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觀不同。
醫療事故是由於醫務人員的責任心不強,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主觀原因所致的。
醫療意外是由於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預防的原因造成的。
二、表現形式不同。
在診療過程中,雖然發生了病員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但這些不良後果的發生,是由於不能抵抗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如:
1、疾病危重,急需手術,手術無誤,但術中死亡或者出現後遺症。
2、藥物過敏試驗為正常或未規定做過敏試驗的藥物,引起過敏者反應者。
3、病員在診療過程中突然發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況,來不及搶救者。
4、病員屬特異性體質,雖然術前知道或術後發現,但為目前醫學技術難以解決而出現不良後果者。
5、應用新技術、新藥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術準備,執行了請示報告制度,向病員家屬説明了情況並徵得簽字同意,仍發生意外者。
6、經檢修的醫療器械,在操作過程中突發故障或臨時停電影響正常操作,經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仍導致不良後果者。
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每個等級對應的情況都不一樣。但是等級的確認需要進行鑑定。
三、後果不同。
醫療事故是需要專業的機構才能被確認的。一但確定為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需要按照規定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但是如果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案件,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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