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方事故的責任劃分是什麼?
一、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方事故的責任劃分是什麼?
在發生醫療事故時雙方都會進行協調,在協調解決不了的情況下會進行醫療鑑定,相關部門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書,醫患雙方應當依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由此可見,對於醫療機構來講,作為糾紛的當事人之一,對於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對醫學會的正當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提供虛假材料,否則將承擔醫療事故的全部責任。
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患者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
醫療機構無故不參加隨機抽取專家庫專家的,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向患者説明情況,經患者同意後,由患者和醫學會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鑑定專家進行鑑定。
醫療機構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對判定或者鑑定結論不服,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再次鑑定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序
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2、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法院要求鑑定的
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種類很多,除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外,還有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醫療侵權賠償案件、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等,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作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不能完全滿足申請方其他案件的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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