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患者在醫患關係中的義務
醫療患者在醫患關係中的義務:
(1)病人有義務誠實説出他為什麼為找醫務人員幫助,儘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訴醫生治療後的情況(包括藥物的副作用),不説謊話,不要隱瞞有關信息,否則會影響病人疾病的治療。
(2)在疾病的性質明確以後,病人有義務在醫生指導下對自己的治療作出負責任的決定。
(3)病人有義務在與醫務人員共同同意的目標上進行合作。
(4)病人在同意治療後有義務遵循醫囑。不能遵囑應該有理由。但不能遵囑的理由並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煩就不能成為不遵囑的理由。這種不遵囑就是醫務人員的不尊重。醫務人員治療好病人,需要病人的積極合作。但病人沒有義務遵循不必要的或有害的治療。
(5)病人有義務避免成為一個病人。
(6)病人有尊重醫務人員以及尊重他們勞動的義務。疾病是病人和醫務人員的共同敵人,醫務人員和病人有着戰勝疾病的共同目標。
《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
《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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