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中患者的簽字權有什麼法律意義
美容及醫療糾紛1.7W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都明確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其中《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對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的知情同意的權利,因為這些操作的實施有可能損害到患者健康等,其簽字的意義在於患者本人或其近親屬進行綜合評價後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並在選擇後為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對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的知情同意的權利,因為這些操作的實施有可能損害到患者健康等,其簽字的意義在於患者本人或其近親屬進行綜合評價後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並在選擇後為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醫學會專家組成員什麼時候應迴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一、醫學會專家組成員什麼時候應迴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有以下情形的時候醫學會專家組成成員應當迴避:(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
-
醫院診斷錯誤如何賠償的
一、醫院診斷錯誤如何賠償的由於醫院誤診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費患者有固...
-
如何判定為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一、如何判定為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
-
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哪些
一、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哪些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