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過度醫療患者責任是什麼
一、醫療機構過度醫療患者責任是什麼?
過度醫療侵權責任,主要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對患者權益造成侵害時,承擔的侵權責任。
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持該觀點的學者們認為醫療過失行為是一種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的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該觀點在醫學界比較盛行,衞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持這種觀點,甚至有的研究者從根本上否定醫療侵權責任的存在,認為醫療糾紛根本就不適用民法,而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衞生法”,由醫院給患者適當的“補償”。
2、嚴格責任原則。主張該原則的學者們認為醫患關係是一種消費關係,應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而一般認為消保法和產品責任法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如果認為醫療糾紛可以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醫療侵權責任自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也有人從保護患者利益角度出發主張實行嚴格責任原則。還有人認為在我國在醫療事故領域採用無過錯責任,可以結合保險制度實現對受害人最充分的補救。筆者對於這種觀點有一定的認同感,下文將有所涉及。
3、過錯推定原則。鑑於過錯責任原則對患者利益保護的先天不足,有不少人認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實質平衡。
二、如何處理該事件的發生?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2、患者知情同意權的限制:防止患者濫用知情同意權,保護醫務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真正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加以限制。
醫務人員在診治患者期間,必須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不能夠過度醫療,過度醫療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屬於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權益,過度醫療指的是醫務人員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患者而進行了沒必要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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