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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怎麼區別?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異同點有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性質上有區別。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怎麼區別?

1、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定義滿足4個要件:

①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

②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

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

④過錯責任處於待定狀態。

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醫療設備和藥品買賣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目前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是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大大增強,患者及家屬處處注意維護自己的利益。

2、醫院和醫務人員尚不能正確認識這一點,從而處於被動局面:

(1)醫療工作和醫療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規範的強制性制約。而我們有相當多的人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

(2)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並平等對待患者,而易出現糾紛。

(3)社會對醫療工作存有認識上誤區,很多醫學上正常的事情,卻引起糾紛醫療事故是指經醫療單位具有資格的衞生技術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由於過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的。

3、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鑑定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啟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學會組織鑑定。

6種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譁廠糕斷蕹登革券宮猾成不良後果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範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可以引發糾紛,而對於醫療糾紛還包括有其它的原因產生的,不止是針對於在診療的過程中,所以,雙方對於發生的醫療事件也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但只要在發生了之後就需要及時的處理,避免之後產生更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