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有何區別與聯繫?
一、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有何區別與聯繫?
1、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
(1)概念不同
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②《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2)在啟動司法鑑定的主體、程序和參與訴訟活動中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①適用的法規不同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包括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執業的司法鑑定人以個人負責直接進行鑑定,鑑定人製作鑑定文書並在鑑定文書上簽名,鑑定結論個人負責,鑑定人要承擔出庭質證的義務。依據的法律、法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
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和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鑑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②司法鑑定的主體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主體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鑑定結論採用的是合議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專家鑑定組成員無須在鑑定書簽章和出庭質證。
醫療糾紛鑑定由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3)鑑定機構的職能和鑑定結論的作用也不一樣。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是判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不良醫療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以及醫院過錯在不良醫療後果中的參與度,醫療過錯所致損傷程度及傷殘程度。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對醫患雙方所爭議的醫療行為判斷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和醫療事故的等級及責任程度。
2、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相同點
(1)事故發生後,都有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可能
①《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鑑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鑑定。
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應當由鑑定事項所涉專業的臨牀醫學、法醫學等專業人員進行鑑定;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沒有相關專業人員的,應當從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業專家進行鑑定。
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開展醫療損害鑑定,應當執行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對出具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負責,不得出具虛假鑑定意見。醫療損害鑑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衞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鑑定費預先向醫患雙方收取,最終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2)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責任方都有支付賠償金的可能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1、住院病人及家屬對醫療服務質量不滿意或持有異議,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調查或安排有關人員給患方作出解釋或答覆。
2、對科室解釋或答覆的問題若有異議,患者或家屬可投訴到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屬醫療方面的問題,向醫務科投訴;屬護理方面的問題向護理部投訴;屬醫療收費問題,向審計科投訴;屬醫德醫風問題,向黨辦投訴)。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解釋和答覆。
3、對醫院管理部門作出的答覆意見仍有異議(屬醫療質量或技術問題,可向市衞生局醫政科申請醫療鑑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屬於醫療服務及醫療行風問題,可向市衞生局監察科或市糾風辦投訴解決)。
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等而導致的糾紛就屬於醫療糾紛,此類糾紛嗯可能是患方的原因導致的,但是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或者是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過錯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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